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27條 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食品販賣業 第27條 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冷凍食品應予包裝或適當包裹;包裝、包裹脫落或破損時,不得販賣。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貯存設備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無最大裝載線者,其貯存或陳列,應考量氣體之適當流動,維持保存溫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