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貯存冷凍食品或冷藏食品,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保存溫度。
冷凍食品應予包裝或適當包裹;包裝、包裹脫落或破損時,不得販賣。
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貯存設備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無最大裝載線者,其貯存或陳列,應考量氣體之適當流動,維持保存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