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業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一、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
二、平衡pH值九點零以上。
三、經熱殺菌或商業滅菌。
四、天然酸性食品。
五、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之發酵食品。
六、碳酸飲料。
七、其他於常溫得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前項第四款天然酸性食品,指未經調整酸鹼,其平衡pH值小於四點六之食品。
第一項第五款發酵食品,指經微生物代謝作用所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