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食品製造業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之措施。二…
- 第13條食品製造業在製程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者,建立…
- 第14條食品製造業訂定產品有效日期,應以保存性之試驗或其他合理文件、資料為據,並將其試驗結果作成紀錄;產品並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 第15條食品製造業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 第17條食品製造業應對成品回收之處理,訂定回收及處理計畫,並據以執行。
- 第18條食品製造業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一、水活性零點八五以下。二、平衡pH值九點零以上。…
- 第19條食品製造業者製造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以冷藏保存者,除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外,其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十日:一、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
- 第20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產品,食品製造業者應留存各該款條件量測報告之證明。第十八條第三款之產品,並…
- 第21條食品工廠應就第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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