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食品業設有食品工廠者,該工廠之建築、設施及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並應…
- 第3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原材料: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其成品之原料及包裝材料。二、原…
-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食品業者之場區、設施及設備衛生管理,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設備器具、化學物質、廢棄物及油炸時所使用之食用油衛生管理,應符合附件二之規定。
-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食品業者之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附件三之規定。
- 第7條食品業者之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依其作業性質或清潔程度,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
- 第8條食品業者之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輸用之車輛及容器,定期清理,不得有結霜或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衛生。二、產品堆疊…
- 第9條食品業者就申訴案件之處理及產品之回收與處理,應作成紀錄。
- 第10條食品業者之檢驗及量測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檢驗場所者,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
- 第11條食品業者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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