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食品業者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二、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三、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四、運輸過程中,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五、有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