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第6條 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義務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以同一日相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檢驗要求所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為一行為。依不同法規所為相同內容之查核或檢驗要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