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一、不同日之行為。二、不同品項之物品。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五、限期改善之期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