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3條 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