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醫學、公共衛生、毒理、風險評估、法律等學者、專家、消保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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