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第5條 法規: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除該成分為合法食品原料者外,其成分限制、殘留濃度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二之規定。為使前項殘留濃度符合規定,必要時,使用後得再經飲用水清洗或其他適當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