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第4條 法規: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