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二批時,查驗機關得要求報驗義務人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批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得要求輸出國(地區)政府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