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4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 第14條 報驗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為之:一、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後,向查驗機關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同意錄案。二、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二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三、於二年內檢驗批數達三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機率產品,經邊境或巿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項優惠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