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5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