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2條 法規: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污染物質,係指食品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中產生或污染者,或因環境之污染,非有意添加而存在於食品者,但不包括蟲體碎片、毛髮或其他外來異物。本標準所稱之毒素,包括真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污染物質 之毒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