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味精工廠(一)基本設施:1.應具備從基本原料至結晶味精一貫作業之整套設備(包括原料處理場、發酵工廠、麩酸工廠、精製工廠及包裝室等)。
2.自結晶罐排出之味精中間製品,應以密閉式之脫水機、輸送機、乾燥機、篩選機等連貫設備完成作業。
3.微生物培養室及設備。
4.包裝室,其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第六條相關規定,包裝室外應有洗手設備。
(二)檢驗設備:1.麩酸測定器或自動化學分析儀。
2.秤量器。
3.pH測定器或試紙。
4.總氮測定裝置。
5.氨基態氮測定裝置。
6.微生物檢驗設備。
二、除味精工廠外之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秤量器(感度在一毫克以下)。
(二)pH測定器或試紙。
(三)水分測定器。
食品添加物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
一、味精工廠之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顯微鏡。
(三)水分或水活性測定設備。
(四)保溫箱。
(五)乾燥箱。
(六)光電比色計。
(七)粒度篩別機。
(八)菌體量測定器。
二、除味精工廠外之食品添加物工廠:
(一)生產設備:1.粉碎機。
2.篩粉機。
3.混合或煉合機。
4.乾燥機或乾燥箱。
5.噴霧、送風、乾燥設備。
6.集粉處理設備。
7.攪拌及混合設備。
8.過濾設備。
9.加熱反應設備。
10.濃縮設備。
11.電解設備。
12.溶解設備。
13.儲存設備。
14.充填設備。
15.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1.光電比色計。
2.氣相層析儀。
3.液相層析儀。
4.分光光度計。
5.微生物檢驗設備。
6.比重計。
7.原子吸收光譜儀。
8.濁度計。
9.導電度計。
10.比旋光度計。
11.折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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