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 第4條 法規: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食用牛羊脂之酸價,應為2.5mgKOH/g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