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4條 法規: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