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21條 法規: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1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