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8條 法規: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文件及檔案管理 第18條 實驗室應設相關檔案,至少包括人事資料、檢體監管紀錄表、品質手冊、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紀錄、所有檢驗原始資料、檢驗報告及績效監測報告、電腦列印之資料等,並保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