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
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