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第4條 法規: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專案申請書件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