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條 法規: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藥商無法於申請時檢附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之原產國家核准製售證明文件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