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條 法規: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查費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一、標籤、仿單及證照。二、相關療效、品質及安全性資料。三、申請輸入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其原產國家核准製售及原廠授權登記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