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西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文件、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