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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西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通報主管機關。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西藥批發零售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通報作業及文件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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