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13條 法規:血液製劑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