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零售乙類成藥者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對內服及外用成藥,應各別專設櫥櫃陳列,妥善貯藏。
但含藥酒類不在此限。
二、商號或招牌不得使用藥商名稱或易被誤認為藥商之字樣。
三、不得設置藥品推銷員及本辦法所稱之服務員。
四、不得將成藥拆除包裝零售。
五、不得買賣來源不明之成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