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藥品製造業者除含藥酒類不得以留置方式供銷家庭用戶外,得將自製之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以留置方式直接供銷家庭用戶。但以供銷民眾購用藥品較為不便之偏僻地區為限。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查核一次,逐步縮減留置地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