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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藥品製造業者除含藥酒類不得以留置方式供銷家庭用戶外,得將自製之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以留置方式直接供銷家庭用戶。
但以供銷民眾購用藥品較為不便之偏僻地區為限。
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查核一次,逐步縮減留置地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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