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販賣之管理 第17條 兼營零售乙類成藥者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對內服及外用成藥,應各別專設櫥櫃陳列,妥善貯藏。但含藥酒類不在此限。二、商號或招牌不得使用藥商名稱或易被誤認為藥商之字樣。三、不得設置藥品推銷員及本辦法所稱之服務員。四、不得將成藥拆除包裝零售。五、不得買賣來源不明之成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