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第2條 法規: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6-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