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通報,應包括下列事項或文件、資料:一、通報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二、通報者得知前條第一項情事之日期。三、產品名稱。四、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五、嚴重不良反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之情形。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或文件、資料。前項通報內容有缺漏並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