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第2條 法規: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前項通報,於緊急時,應即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前項期間內至網路系統完成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