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檢驗機構認證條件及程序 第8條 認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檢驗機構名稱。二、實驗室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三、經認證之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範圍及報告簽署人。四、認證證明書核發之年、月、日及認證編號。五、認證有效期間。檢驗機構應將認證證明書揭示於該機構明顯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