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第15條 檢驗機構參加前條第二項能力試驗,經評定未通過者,應自收受測試評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再參加能力試驗之複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