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