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7條 法規: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十一章 委託、受託作業 第67條 受託者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確保履約方法、經驗及人員能力符合契約約定。二、未經化粧品製造業者事前同意,不得將委託辦理事項轉包予第三人;其經同意者,受託者與第三人成立協議,確保化粧品製造業者能依契約約定取得所有轉包作業之資訊。三、配合化粧品製造業者,進行契約或協議約定之檢查及稽核。四、除契約或協議另有約定外,就可能影響產品或服務品質之履約事項變動,未經化粧品製造業者事前同意,受託者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