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受託者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確保履約方法、經驗及人員能力符合契約約定。二、未經化粧品製造業者事前同意,不得將委託辦理事項轉包予第三人;其經同意者,受託者與第三人成立協議,確保化粧品製造業者能依契約約定取得所有轉包作業之資訊。三、配合化粧品製造業者,進行契約或協議約定之檢查及稽核。四、除契約或協議另有約定外,就可能影響產品或服務品質之履約事項變動,未經化粧品製造業者事前同意,受託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