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品質管制實驗室準用第二章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第三章廠房及設施、第四章設備、第十一章委託、受託作業及第十六章文件化之規定。…
- 第51條前條第二項抽樣及測試,應使用明確、適當且可行之試驗方法。前條第二項允收基準,由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原料、包裝材料、半成品及成…
- 第52條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前二條規定所為之測試,經審查符合規格者,應作成核准之決定;不符合規格者,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程序,作成拒收…
- 第53條品質管制實驗室審查認不符合規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權責人員審查,並為適當之調查;非具正當理由者,不得重行測試。二…
- 第55條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訂定之抽樣作業計畫,由權責人員執行抽樣。前項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抽樣方法。二、使用設備。三、…
- 第56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樣品識別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名稱或識別碼。二、批號。三、抽樣日期。四、取樣時,樣品盛裝之容器。五、…
- 第57條留樣之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成品以適當方式置於指定區域。二、成品之留樣數量足以執行分析。三、成品以完整包裝,依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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