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每批製造之半成品應指定批號;批號與成品不同者,應保存得辨識其與成品批號對應連結之資料。前項半成品之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適當之容器儲存,並置放於具合宜條件之特定區域。二、訂有儲存期限。三、逾儲存期限之半成品,非經再評估程序,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