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生產用水,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水處理系統提供符合特定規範之生產用水。二、水質經製程參數監控或水質檢驗確認。三、採用進行消毒之水處理系統。四、水處理設備採用確保水質不受影響之材料;其設置,避免水體滯留與污染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