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化粧品製造場所廠房設施之位置擇定、設計、建造及利用,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確認產品受到保護。二、得執行有效之清潔,必要時,…
- 第11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儲存、生產、品質管制、附屬設施、清洗及衛廁之區域,應予區隔或明顯區別。
- 第12條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有足夠之空間執行收貨、儲存、生產或其他相關作業。
- 第13條化粧品製造場所,其原物料、產品及人員進出,於建築物內或建築物間之動線,應有良好之規劃,防止發生混雜。
- 第14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計及建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生產區域內地板、牆壁、天花板、窗戶之設計或建造,有耐受清潔劑與消毒劑之平…
- 第15條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有足夠、乾淨及便利使用之清洗與衛廁設施,並與生產區域區別。必要時,應提供足夠之淋浴及更衣設施。
- 第16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可滿足作業需求之照明設施。二、照明設施採適當之安裝方式或其他措施,避免其破…
- 第17條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有充足之通風或其他適當替代措施。
- 第18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管線、排水管及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避免滴落物或凝結物污染原物料、產品、設備及設施之安裝方式。二、…
- 第19條化粧品製造廠房設施之清潔與消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訂定每一區域之清潔及消毒計畫,並保持清潔狀態。二、進行清潔與必要之…
- 第20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設施,應維持良好狀態,必要時予以適當之修繕。
- 第22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蟲害防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廠房設施之設計、建造及維護,得有效防止昆蟲、鳥類、鼠類及其他對產品有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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