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4條 法規: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廠房及設施 第1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計及建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生產區域內地板、牆壁、天花板、窗戶之設計或建造,有耐受清潔劑與消毒劑之平滑表面,易於清潔與實施必要之消毒,維持潔淨及良好狀態。二、窗戶採非開啟式設計;廠房通風不足者,置具紗窗之向外開啟窗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