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2條 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廣告及流通管理 第12條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行通報,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之嚴重不良反應,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暫時或永久性失能。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五、導致使用者住院治療。第一項通報對象、方式、內容、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嚴重不良反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