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6條 法規: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載登錄事項不同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分別登錄:一、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二、同系列產品為相同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