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化粧品業者應就前二條資料,詳實記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