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6條 法規: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行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