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動物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文件:一、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二、執行動物試驗違反動物試驗計畫、本條例、動物保護法或照護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