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5條 法規: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動物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文件:一、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二、執行動物試驗違反動物試驗計畫、本條例、動物保護法或照護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